县直机关新任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县信访专员暂行办法
日期:2006/3/24 稿源:长丰先锋网 人气:18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领导干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的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化解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切实做好我县信访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皖办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县直机关新任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县信访专员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在县委、县政府信访局设置县信访专员。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工作部门和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新任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分期分批到县信访局担任县信访专员,专职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协助处理信访案件。 二、县信访专员每批3至5人,时间一般为3个月。具体人员由县委组织部确定,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由县信访局负责。 三、县信访专员确定后,由县委组织部向其新任职单位党组织和县信访局发出县信访专员任职通知。县信访专员可暂不参加新提拔任职单位工作分工,专职从事县信访专员工作。上岗前先集中培训,学习了解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担任县信访专员期间,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完成办信、接待来访和协调处理信访案件任务。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实在在解决信访问题。 四、县信访专员工作期满,由本人进行工作小结,县委组织部、县信访局组织考核。实行试用期的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其担任县信访专员的时间计入任职试用期。 五、担任县信访专员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有关费用等由新任职单位负责,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等由县信访局负责。 六、新任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县信访专员,是培养锻炼干部、加强信访工作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县信访专员开展工作。 责任编辑:长丰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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